成立一个新企业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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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外资并购)
※ 设立外资代表处
※ 设立外资企业广州分公司
※ 办理企业设立后各种手续,如验资、增资、社保、年检、变更等
※ 外资企业、外资代表处的注销
※ 进出口权的申办、免退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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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经营企业与合作经营企业的区别,主要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合作的性质
合资经营企业:股权式合资
合作经营企业:契约式合作
二、企业组织形式
合资经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合作经营企业:形式多样化,可以法人企业,也可以是非法人企业
三、注册资本
合资经营企业:外方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25%
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特殊情况需要低于该比例的(如设立新技术产业的合资企业)须报国务院审批。
四、利润分配、亏损分担不同
合资经营企业: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承担亏损。
合作经营企业:按合同约定,换言之,合作企业合同时成立的基本依据,合营各方的权利义务不是取决于投资的比例与股份,而是根据约定。
五、企业治理
合资经营企业:建立由董事会和经理组成的组织机构,实行规范化的企业内部治理。
合作经营企业:组织机构与管理方式具有灵活多样的特征,既可以是董事会制,也可以是联合管理委员会制,也可以是委托第三方管理。
六、回收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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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信可全程代办,具体情况请联系谨信。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基本制度
第三章 审批与登记
第四章 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
第一节 以股权并购的条件
第二节 申报文件与程序
第三节 对于特殊目的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 反垄断审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规范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
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利用外资的水平,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保证就业、维护公平竞争和国家经济安全,依据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系指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 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股权并购”);或者,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 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以下称“资产并购”)。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适用的基本税率为20%,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优惠形式将税率减为10%。
根据我国的协定规定,部分国家或地区可以减免。如我国与美国的协定税率为10%、内地与香港的安排为5%(条件是香港投资方的股权比例在25%以上)。
因此,外商投资企业,给香港母公司分派股利,一般需要缴纳5%的所得税。
参考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