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二款补充规定:“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与领取营业执照的纳税人不同,这些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时不会受制于工商登记,因此不能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这一办理税务登记的期限,所以只能规定这一类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 日内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对这类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表和提供的证件、资料,也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因此,社会团体、协会等机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