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务报酬所得征税的有关规定
凡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所得,如从事设计、装璜、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适应百分之二十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凡在我区有支付劳务报酬项目应纳税所得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在支付个人劳务报酬所得的同时,按照税收法律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劳务报酬所得时应按每次所得予以扣缴,并按照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使用<广东省广州市支付个人收入发票>有关规定的通知》(穗地税发【1997】191号)开具“广东省广州市支付个人收入发票”。扣缴义务人不开具“广东省广州市支付个人收入发票”,而是由纳税人直接到税务部门申请开具“通用发票”的,均按以下方法计算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每次不超过1000元的(含1000元),按照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个人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方法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1998】42号),实行“按次预扣,年终清算,多退少补”的征收方法,按预扣率3%全额计税。
(二)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每次在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按减除费用800元后的余额依照20%的比例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三)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每次在4000元以上的,按减除20%的费用后依照20%的比例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50000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二、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的区分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局《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089号)第十九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备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劳务报酬所得属于独立个人劳务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个人从事的劳务作为独立个人劳务,一般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其医疗保险、社会保险、假期工资等方面不享受单位员工待遇;
(二) 其从事劳务服务所取得的劳务报酬是按相对的小时、周、月或一次性计算支付;
(三) 其劳务服务的范围是固定的或有限的并对其完成的工作负有质量责任;
(四) 其为提供合同规定的劳务所相应发生的各项费用由其个人负担。
一般来说,个人从事的劳务符合上述条件的其取得的所得为劳务报酬所得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应视其所从事的劳务为非独立个人劳务其取得的所得为工资、薪金所得。
单位向聘用人员支付的酬金,凡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纳税,否则,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纳税:
(一)雇佣双方签定了劳动合同;
(二)证明当年度连续在本单位工作3个月以上的(含3个月)完整考勤记录。
三、劳务报酬与个体生产经营所得的关系
1、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按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个人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自行独立从事“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按 “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3、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包括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等经营业务。
四、从一个单位获得工资,在另一个单位获得劳务报酬,是否需要与“年收入12万”一样,也需要自主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判断一个纳税人是否“从中国境内二处或者二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关键是看其所得的性质。如果一个纳税人从两个企业获得了收入,则有可能构成 “从中国境内二处或者二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但是,如果该纳税人从某个企业获得的所得不属于工资、薪金,而属于劳务报酬或者其他所得,则不构成 “从中国境内二处或者二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之所以规定“从中国境内二处或者二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要进行纳税申报是因为每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最多只能扣除1600元,超过的部分要纳税。如果纳税人在两个单位获得了工资、薪金所得,而且两个单位都分别扣除了1600元,然后再计算应纳税额,此时,纳税人就需要补交税款。规定“从中国境内二处或者二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要进行纳税申报是为了正确计算这类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在同一个月份从所有单位获得的工资、薪金所得要合并在一起,扣除1600元以后计算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