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服务机构(老年公寓)的税收优惠
依据《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可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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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可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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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布了与之配套的《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根据国税发〔2008〕28号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以下称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应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所谓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按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但对下列八种情况的分支机构无须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是指在我市范围内拥有、使用房产和用地的经营单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除外)以及将自有房产用于营业的个人。
城市房地产税则指在我市范围内拥有、使用房产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将自有房产用于营业的外籍个人 (包括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纳税人须到房产坐落地、土地所在地辖区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
1、纳税义务人
房产税是以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屋产权的所有人为纳税义务人。
2、征税范围
房产税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
3、计税依据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房产的计税价值或房产的租金收入。
4、应纳税额计算方法
(一)从价(或从值)计征的,按照房产原值减除30%的余值计算,税率为1.2%;其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30%)×1.2%;
(二)从租计征的,按照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计算,税率为12%。其公式为: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
5、纳税期限
以下两个规定供参考:
1、关于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补充意见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
依照我国公司法和会计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财务账本是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载体,而非某个别人的财产,应由公司保管和使用。即公司转让后,公司财务账本作为公司财产的一部分,需要移交给新股东。
如果不移交财务资料,新公司将无法正常运作。例如,新公司如果需要办理变更、注销等业务,税务局通常要求检查过去三年的账务,如新公司不能获得原公司账本,则无法办理相关事务。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 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如企业会计凭证中的原始凭证、计帐凭证和汇总凭证的保管期限为十五年;会计帐簿中的明细帐保管期限亦为十五年。如果违反该规定,新公司将负一定责任。因此,如果不进行移交,将给新公司股东带来风险。
2009年4月20日广州日报报道“九成假发票是克隆票”
各市地方税务局、科技局,顺德市地方税务局、科技局,省直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国有大中型企业、科技社会团体,技术贸易机构,中央驻粤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精神,为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保障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实施,促进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省地税局、省科技厅共同制定了《广东省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省地方税务局、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广东省科研单位技术性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办法的通知》(粤地税发[1997]248号)同时废止。省地税局粤地税发[2O00]21号文有关免征营业税的审批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广东省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管理办法
二00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粤地税函[2004]424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省地方税务局、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地税发【2002】196号)第四条中关于免征营业税审批权限的规定(不包括外资企业、外籍个人)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