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86)财税地字第008号文中附件《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第七点的规定: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缴纳房产税。此外,穗地税发(2003)266号文明确,根据《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87〕粤税三字第006号)第十条的规定,企业单位无租使用个人房产,应由使用单位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房产税的征收分为从值计征和从租计征。
  从价计征(也称从值计征),是对纳税人自用房产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我市依据房产税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一次性减除的比例规定为30%。即按原值减除30%,再乘以1.2%,一年交一次,可分两期纳税。另外,根据《关于印发《广州市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税三[1989]562号)的规定,应税单位无租使用另一应税单位的房屋,由土地使用权所有人缴纳土地使用税。
  从租计征
纳税额计算方法: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租金收入,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外籍个人不征)、教育费附加(外籍个人不征)、房产税(或城市房地产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住宅出租免征)和土地使用税,并采取综合征收率(未含印花税和土地使用税,外籍个人不征土地使用税)征收的办法。从2006年6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对个人出租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未达 1000 元的,综合征收率为 4 %。;月租金收入 1000 元以上(含 1000 元) , 2000 元以下的,综合征收率为8%(外籍个人为7.7%);月租金收入 2000 元以上(含 2000 元), 综合征收率为10%(外籍个人为9.7%)。个人出租非住宅用途房屋月租金收入未达 1000 元的,综合征收率为10.7 %。;月租金收入 1000 元以上(含 1000 元)的,综合征收率为14%。从2006年6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参照《关于公布 2005 年广州市房屋租金参考价的通知》(穗国房字〔2006〕81 号)公布的房屋租金参考价,核定出租房屋的计税租金收入。

  减免税规定:1、对以房租收入维持生计、照章纳税确有困难的孤寡老人、残疾人、烈属等私房业主需要减免税的,应持居(村)委会开具的有效证明,报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后,可给予减征税款的照顾;
  
2、外籍个人(包括华侨、港、澳、台同胞)新建的房屋免征城市房地产税3年。

  纳税申报: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各征收分局委托个人出租房屋所在地的各街、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代征以上各项税收。个人出租房产的地方税收应按月缴纳,纳税人应于月终后10日内向房产座落地的 “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申报纳税。逾期申报纳税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处罚并按日加收滞纳金。纳税人不能自行缴纳税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有关纳税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