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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关税的会计处理

  (一)进口关税的核算

  工业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外商投资等)通过外贸企业代理或直接从国外进口原材料、应支付的进口关税,不通过“应交税金”账户核算,而是将其与进口原材料的价款、国外运费和保费、国内费用一并直接计入进口原材料成本,借记“物资采购”;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企业根据同外商签订的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合同而引进的国外设备,应支付的进口关税按规定以企业专用拨款等支付。支付时,借记“在建工程--引进设备工程”,贷记“银行存款”等。

  [例1] 某工业企业进口A材料需USD100000,当日的外汇牌价为USD1=RMB8.64。该企业对外付汇进口A材料,应付进口关税40000元,材料已验收入库。代征增值税税率17%。作会计分录如下:

  购入现汇时:

  借:银行存款--美元户         864000

    贷:银行存款--人民币户        86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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