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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

  为落实国务院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促进企业技术改造,支持创业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规定,现就落实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企业(以下简称六大行业),2014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六大行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确定。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从其规定。

  六大行业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关于鼓励支持我省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鼓励支持我省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2年7月10日以粤工商市字〔2012〕443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促进我省网络商品交易和网络服务行业健康有序持续发展,鼓励网络商品经营者及网络服务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经营者”)依法办理工商登记,进一步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实现以虚拟市场发展带动实体经济转型,以市场升级促进发展模式转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工商总局《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按照“积极探索、支持发展,引导规范、依法监管”的原则,制定本《若干意见》。

  一、放宽市场准入,支持创业就业

  1.鼓励自然人开办网店。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

  第一部分 总说明

  一、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民间非营利组织不得随意打乱重编。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者外,在不违反统一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民间非营利组织可以根据需要自行确定。

  三、对于会计科目名称,民间非营利组织可以根据本组织的具体情况,在不违背会计科目使用原则的基础上,确定适合于本组织的会计科目名称。

  四、民间非营利组织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得只填科目编号,不填列科目名称。

  五、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根据本制度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要求,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民间非营利组织不得违反规定,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不得随意改变本制度规定的财务会计报告有关数据的会计口径。

内地与香港会计准则的差异

总体上讲,内地与香港会计准则差别不大。这一方面是因为二者的会计准则基础相同,均以会计原则为基础,另一方面是因为内地在制定会计准则时,广泛借鉴了包括香港会计准则在内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会计准则,以求最大限度的国际接轨。从大的方面看,二者的差别主要体现在:香港会计准则强调公允价值的使用,而内地会计准则更加偏重历史成本,即强调账面价值。同国际会计准则相一致,香港会计准则在涉及资产计价,特别是资产交易的情况下,强调了资产公允价值的运用,而内地修改后的《企业会计制度》基本上以账面价值为资产计价的基础,这种差别突出表现在对投资的核算和非货币性交易的会计处理上。 在资产减值的计提方面,同内地会计准则相比,香港会计准则更为强调专业判断和个别认定。尽管两地的会计准则均规定了应当根据资产的实际状况计提减值准备,但具体的规定上有所不同。总体上看,内地的规定更为具体,例如对于应收账款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的情况都进行了具体规定,而香港会计准则就此规定得较为原则,资产减值中个别认定法应用的较为普遍,反映出准则本身更加强调公司和会计师的专业判断。 都将关联方及其交易的处理作为重点,但各有侧重。关联方交易的会计处理及信息披露是会计准则的重点内容之一。

香港税务简介-物业税

课税范围
物业税是向本港土地及/或建筑物的拥有人(「业主」)所征收的税项,
计算办法是将物业的应评税净值以标准税率计税。2002/03 课税年度的标准税率是
15%,2003/04 课税年度是15.5%,由2004/05 至2007/08 课税年度是16%,而由2008/09
课税年度起是15%。
缴交物业税的业主可获宽减 2007/08 年度最后评税75%的税款, 每宗个
案以,000 为上限。
评税基准
物业的应评税值是根据为换取物业的使用权而付出的代价而厘定。代价包
括已收或应收的租金总额、为楼宇使用权而支付的许可证费用、整笔顶手费、支付予业
主的服务费和管理费、以及由住客支付的修理费等。物业的应评税净值,是以应评税值
(扣除业主同意缴付及支付的差饷和不能追回的租金后)减去20%作为法定的修葺及支
出方面的免税额后所得出的数目,其他费用如地租及管理费都是不能扣除的。曾作不能
追回租金扣除而其后收回的款额,须在收回的年度视作代价计算。
供业主用作商业用途的物业
法团在香港出租物业,会被视为在本港经营业务,而须就其物业收入缴纳

香港税务简介-薪俸税

课税范围
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职位、受雇工作及退休金入息均须课缴薪俸税。
至于入息是否「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是决定于受雇工作(即入息来源)的地点。
「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入息」一词,包括所有纳税人因在香港提供服务而获得的收
入,但此项定义并不影响该词的一般广泛含义。税例对海员及飞机服务员、那些在本港
作短暂停留的人士,以及那些曾在香港境外缴纳类似香港薪俸税的税项的人士均有特别
规定。
「入息」一词包括各种得自雇主或他人的入息和额外赏赐。凡因受雇或担
任职位而得到任何股份奖赏及股份认购权收益,均属应课税入息。而股份认购权收益在
行使、转让或放弃股份认购时,才须纳税。即使雇员在行使认购权当日已离职,该收益
仍须课税。
就雇主或相联公司免费供给寓所(包括由雇员自赁寓所,而由雇主退还全
部租金)在评税时所计算出来的「寓所租值」,亦是应课税入息。如获提供的居所为一
住宅单位或服务式住宅,则「寓所租值」是雇主和相联公司给与该雇员的薪酬总数(扣
除了支出和折旧后)的10%。如获提供的居所是酒店或公寓,则「租值」是按得自雇

香港税务简介-利得税

课税范围
凡在本港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而从该行业、专业或业务获得于香港
产生或得自香港的所有利润(由出售资本资产所得的利润除外)的人士,包括法团、合
伙商号、信托人或团体,均须缴税。征税对象并无本港居民或非本港居民的分别。因此,
本港居民可从海外赚取利润而无须在本港纳税,反过来说,非本港居民如在本港赚取利
润,则须在本港纳税。至于业务是否在本港经营及利润是否得自本港的问题,主要是根
据事实而定,但所采用的原则可参考香港及其他奉行普通法的法院所判决的税务案例。
以下各项均视为于香港产生或得自在本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的收入:

(1) 因在本港上映或使用电影或电视片胶卷或纪录带,任何录音,或任
何与该等胶卷、纪录带或录音有关的宣传资料而获得的款项。
(2) 因有人在本港使用或有权使用专利权、设计、商标、版权物料、秘
密工序或方程式或其他类似性质的财产而收取的款项。从2004 年
6 月25 日起如支付人可就有关支出扣税的话,则在海外使用或有
权使用此等财产而收取的款项亦包括在内。
(3) 因有人在本港使用或有权使用动产,而收取租赁费、租金或其他类
似收费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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