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税范围
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职位、受雇工作及退休金入息均须课缴薪俸税。
至于入息是否「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是决定于受雇工作(即入息来源)的地点。
「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入息」一词,包括所有纳税人因在香港提供服务而获得的收
入,但此项定义并不影响该词的一般广泛含义。税例对海员及飞机服务员、那些在本港
作短暂停留的人士,以及那些曾在香港境外缴纳类似香港薪俸税的税项的人士均有特别
规定。
「入息」一词包括各种得自雇主或他人的入息和额外赏赐。凡因受雇或担
任职位而得到任何股份奖赏及股份认购权收益,均属应课税入息。而股份认购权收益在
行使、转让或放弃股份认购时,才须纳税。即使雇员在行使认购权当日已离职,该收益
仍须课税。
就雇主或相联公司免费供给寓所(包括由雇员自赁寓所,而由雇主退还全
部租金)在评税时所计算出来的「寓所租值」,亦是应课税入息。如获提供的居所为一
住宅单位或服务式住宅,则「寓所租值」是雇主和相联公司给与该雇员的薪酬总数(扣
除了支出和折旧后)的10%。如获提供的居所是酒店或公寓,则「租值」是按得自雇
主和相联公司的全部入息减去适当扣除额后以8%(占两个房间)或4%(占一间房间)
计算。若雇主提供一楼宇单位并指定给超过一名雇员共享,计算租值的方法与酒店/公
寓相同。
由 2003 年4 月1 日起,有关雇主提供的旅费和旅游度假券可获免税的条
款已被取消。自此日起,由雇主提供的与旅游和度假有关的福利,均须课税。
评税的基础
薪俸税的征收是根据每个课税年度内应课税入息计算。该年度的入息数额
须待该年度结束之后才能算清楚。因此税务局会在该课税年度先征收一项暂缴薪俸税,
待下一年度评定该课税年度的入息和应课缴的薪俸税后,然后才作调整。调整时,先用
该课税年度的暂缴税(已缴付)来抵销应课缴的薪俸税,倘有剩余,则用以抵销下一课
税年度的暂缴税。
举例来说,纳税人在 2007 年7 月1 日开始受雇及在2007/08 年度赚取了
9 个月的入息。在估计他的 2008/09 年度暂缴税时,须将所申报的9 个月入息推算至
12 个月。如在收到税单后,纳税人发觉他的应课税入息实额(入息–扣除项目–免税额)
可能会比评估的数额少 10%或以上,(例如他在2008 年10 月31 日停止受雇),可申请
缓缴暂缴税 – 最迟在缴交暂缴税的限期前28 日提出申请。
在计算薪俸税时,纳税人可申索扣减免税项目和免税额。有资格得到一项
新的免税额,亦可作为申请缓缴暂缴税的理由。
丈夫与妻子的入息
每一名已婚人士须个别负责他/她本身有关薪俸税的一切事宜,包括填交
报税表及缴纳评定的税项。倘若任何一对已婚夫妇的税务负担较以往合并评税制度下的
为多,他俩可选择「合并评税」。
获准的扣除项目
下列项目可予扣除:-
(1) 完全、纯粹及必须为产生应评税入息而招致的所有开支,但不可扣
除属私人和家庭性质的开支;
(2) 支付予认可慈善机构的捐款,但捐款的总和须不少于0 及不得
超过扣除了开支后的入息的35%(2003/04 至2007/08 课税年度,
不得超过25%,而2003/04 以前,不得超过10%);
(3) 支付修读订明教育课程有关连的费用(包括学费和考试费)或参加
由指明的教育提供者、行业协会、专业协会或业务协会主办的考试
而支付的费用。订明教育课程或考试必须为取得或维持在任何受雇
工作中应用的资格而修读或参加的。
「订明教育课程」是指由指明的教育提供者提供的课程。指明的教
育提供者包括大学、学院、学校、工业学院及培训中心。「订明教
育课程」也包括由行业协会、专业协会或业务协会提供的训练或发
展课程、或指明的专业团体或机构所审定或认可的训练或发展课
程。
可扣除的款额不应包括已经或将会由雇主或任何其他人士付还的
费用。各课税年度的最高款额分别为:
课税年度 款额
2002/03 至2006/07 ,000
2007/08 及以后 ,000
(4) 纳税人就其或其配偶的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由纳税人或其配
偶所缴付予安老院的住宿照顾开支。每课税年度就每名父母/祖父
母/外祖父母而容许的扣除额以,000 为上限。要符合扣除资格,
该名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在该课税年度任何时间须已满60 岁;
或虽未满60 岁,但有资格根据政府伤残津贴计划申请津贴;而所
住宿的安老院必须是在香港境内,并持有社会福利署根据《安老院
条例》发出的牌照或豁免证明书;又或是根据《医院、护养院及留
产院注册条例》注册的护养院。若任何人已就其父母/祖父母/外祖
父母获得此项扣除,则他或其他人士便不可以在同一课税年度,再
就该名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申索供养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免税
额及额外免税额。
(5) 纳税人可在任何10 个自选的课税年度(不论连续与否),申请扣除
为购买物业而缴付的「居所贷款利息」。此物业必须是位于香港境
内及纳税人必须在申请课税年度用作自己的居所。
另外,纳税人亦可申请扣除和住宅一起购买车位所招致的利息,不
管该车位是否和住宅一起根据《差饷条例》作为单一物业一并估价。
不过,购买的车位须为纳税人自用,并与申索居所贷款利息的有关
住宅位于相同的发展物业内,而纳税人在申索购买车位的贷款利息
时,亦须同时申索该物业在同一课税年度的居所贷款利息。
如纳税人是住宅∕车位的唯一拥有人,最高扣除额是:-
课税年度 最高扣除额
2002/03 0,000
由2003/04 开始 0,000
如纳税人是住宅∕车位的联权共有人或分权共有人,每课税年度的
扣除额上限须按联权共有人的人数或各人所占拥有权的比例摊分。
(6) 参加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所作的强制性供款,每人每课税年度可扣除
的最高款额是,000;
(7) 参加认可职业退休计划所作的供款,扣除的款额有以下的两项限
制:-
(i) 不得超过以相同薪酬款额但按《强积金条例》规定计算出来
的强制性供款额;及
(ii) 每人每课税年度可扣除的最高款额是,000。
(有关第(6)项及第(7)项所提及的扣除,不论纳税人有多少个受雇
工作或业务,每人每个课税年度可扣除的最高款额仍是,000。)
免税额
除基本免税额外,纳税人可按适当情况申索下列免税额:-
♦ 已婚人士免税额
(1) 如纳税人有应课薪俸税入息
纳税人如在有关年度内任何时间有以下情形:
- 已婚且并非与其配偶分开居住;或
- 与其配偶分开居住,但供养或经济上支持他/她;
而其配偶没有收取任何应课薪俸税入息,或纳税人与配偶已选择合并评
税,则该纳税人便符合资格获给予已婚人士免税额。
(2) 如纳税人选择了按个人入息课税的办法缴税
纳税人如在该年度内任何时间有以下情形,便符合资格获给予已婚人士免
税额:
- 已婚且并非与其配偶分开居住;或
- 与其配偶分开居住,但供养或经济上支持他/她;
及纳税人与配偶已选择个人入息课税。
♦ 子女免税额
子女免税额是因纳税人在有关课税年度内供养未婚子女而发给的。且该名子女必
须是未满18 岁,但如已满18 岁而未足25 岁,则他/她在该课税年度内必须全日
就读于大学、学院、学校或同类机构。此外,如纳税人供养因身体上或精神上的
无能力而不能工作但年满18 岁的子女,亦可就该名子女申索免税额。在夫妇分
开评税的情况下,夫妇两人必须提名其中一名配偶申索所有子女免税额。
由 2007/08 课税年度起,子女免税额将由,000 提高至,000。此外,每名子
女出生的课税年度,纳税人可获额外的,000 子女免税额,即在子女出生的课
税年度,纳税人可就该名子女获得免税额合共0,000。
♦ 供养兄弟姊妹免税额
纳税人或其配偶如供养其本人或其配偶的未婚兄弟或姊妹,而该兄弟或姊妹在课
税年度内任何时间符合以下情况者,可就每名受供养的兄弟姊妹获给予供养兄弟
姊妹免税额:-
(1) 未满18 岁;
(2) 年满18 岁但未满25 岁,并在任何大学、学院、学校或同类机构接
受全日制教育;或
(3) 年满18 岁,但因身体上或精神上的无能力而不能工作。
申请人或配偶须在有关课税年度内任何时间曾独力或主力扶养该名兄弟姊妹,而
在同一课税年度,不可就同一受养人同时给予供养兄弟姊妹免税额及子女免税
额。
♦ 供养父母免税额或供养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免税额
(1) 纳税人如要得到供养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免税额,有关受养人在该年
度内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i) 通常在香港居住;
(ii) 年满60 岁;或虽然未满60 岁,但该受养人有资格领取政府所发给
的伤残津贴;及
(iii) 与纳税人同住至少连续6 个月而无须付出十足有值代价;或曾接受
总数不少过,000 由纳税人或其配偶给予的金钱作为生活费。
(2) 如在有关课税年度内,纳税人与受养人全年同住而无须受养人付出十足有
值代价,可申索扣减额外供养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免税额。
(3) 由2005/06 课税年度起,纳税人如在有关课税年度供养在该年度未满60
岁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纳税人可获得新增的供养父母∕祖父母∕
外祖父母免税额,但有关受养人在该年度内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i) 在该年度内任何时间为55 岁或以上,但未满60 岁;
(ii) 在该年度连续全年均没有资格根据政府伤残津贴计划申索津贴;及
(iii) 符合第(1)(i)及(iii)的规定。
如该受养人在有关课税年度连续全年与纳税人同住而无须付出十足有值
代价,纳税人可申索扣减新增的额外供养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免税额。
此两种新增的免税额为供养年满60 岁,或虽未满60 岁,但有资格领取政
府所发给的伤残津贴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免税额的一半。
(4) 任何一位受供养的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受养人),在任何一个课税
年度,只可由一名纳税人申索其免税额。倘同一受养人在同一课税年度,
由多名纳税人申请供养他∕她的免税额,评税主任不会就同一受养人同时
给予超过一项免税额。税务局会要求申请人就何人申请该年度的免税额达
成协议。
(5) 在供养父母免税额项下,「父母」一词是指:-
(i) 纳税人或配偶的经正式结婚的父母;
(ii) 依法领养纳税人或配偶的养父母;
(iii) 继父母;
(iv) 纳税人或配偶的生父或生母;或
(v) 已故配偶的父母。
(6) 在供养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免税额项下,「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一词是指:-
(i) 纳税人或配偶的亲生祖父母或亲生外祖父母;
(ii) 纳税人或配偶的领养祖父母或领养外祖父母;
(iii) 纳税人或配偶的继祖父母或继外祖父母;或
(iv) 已故配偶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
♦ 单亲免税额
任何人士在有关课税年度内任何时间,曾独力或主力抚养一名可享有子女免税额
的子女,便可申索单亲免税额。如该人士在该年度内任何时间属已婚且并非与配
偶分开居住,则无权申索该免税额。该人亦无权就任何第2 名或其后的子女申索
单亲免税额。
♦ 伤残受养人免税额
任何人士如正供养一名有资格根据政府的伤残津贴计划领取津贴的家属,便可获
额外给予的一项伤残受养人免税额。这是纳税人就该名受养人申请任何其他免税
额外,另再可申索的免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