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时期增值税“税负率”=当期“各月应纳税额累计数”÷当期“应税销售额”累计数={当期各月[“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上期留抵税额”]累计数+当期“简易征收办法应纳税额”累计数-当期“应纳税额减征额”累计数}÷当期“应税销售额”累计数。

1、月“销项税额”=每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适用税率=每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销项税额+“虚拟销项税额”即每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适用税率。

2、月“进项税额”=每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项税额(不剔除征退税率差部分进项税额)+“虚拟进项税额”即每月进(来)料加工料件金额×适用税率。

3、月“进项税额转出”=每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项税额转出”包括征退税率差部分进项税额)-每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2》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即征退税率差部分进项税额)。

4、月“上期留抵税额”=每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期留抵税额-每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期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

5、“应税销售额”=每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销售额。

目前“免抵退”企业计算公式存在的问题

(一)因进(来)料加工料件金额一般需隔月在15日后取得,故“免抵退税”企业“准确”的税负率一般要推后1个月。即在12月份查询税负率时,受进(来)料加工料件金额尚未取数影响,“免抵退税”企业的税负率有可能要比实际的高一些。

(二)“免抵退税”企业税负率计算过程中,因受企业退税办理时单证到齐率影响,上期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会产生异动,导致(上期留抵税额-上期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公式计算结果出现差错,从而会使税负率不同幅度下降。假如某企业上月全部为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由于单证不齐,其上期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为零,则会使(上期留抵税额-上期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变成上月进项税额,这样就会导致上月进项税额在当月重复扣除,当月税负率就有可能成为零。

(三)由于国家一度实施了新办“免抵退税”企业在开始13个月中只免抵不计算退税的政策,导致新办“免抵退税”企业开始13个月的应退税额不断累积于上期留抵税额,而上期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一直为零,从而使(上期留抵税额-上期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计算行为变为不断滚动扣除还未计算或还未消化完的应退税额,最终使企业税负率计算结果不同程度地低于企业实际。

上述存在问题,在系统中一时难于取舍或解决,尚请各单位、管理员结合以上情况对“免抵退税”企业税负率进行具体分析后再作出计算结果。各单位、管理员可简单地应用(所属期“销项税额”累计数-“进项税额”累计数)÷“应税销售额”累计数这一公式进行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