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税问题的解释
一、劳务报酬所得征税的有关规定
凡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所得,如从事设计、装璜、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 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适应百 分之二十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凡在我区有支付劳务报酬项目应纳税所得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在支付个人劳务报酬所得的同时,按照税收法律规定履行代扣代缴 个人所得税的义务。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劳务报酬所得时应按每次所得予以扣缴,并按照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使用<广东省广州市支付个人收入发 票>有关规定的通知》(穗地税发【1997】191号)开具“广东省广州市支付个人收入发票”。扣缴义务人不开具“广东省广州市支付个人收入发 票”,而是由纳税人直接到税务部门申请开具“通用发票”的,均按以下方法计算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