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们公司2007年持有某公司的股份,后来该5000元的股权增长为30000元,那么我们要不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对于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能够实现的收入形式有两种,第一种是按《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二种是是按《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的财产转让所得,按《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规定,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成本,准予扣除。而企业的投资资产成本,按同一条款规定,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因此对于你公司持有商业银行的股份,如果仅仅是增值,但未通过分配或转处、处置的形式实现收入,不得调整该投资资产的计税基础,同时也不确认收入,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