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调整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税指南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的公告
一、什么是实体办税服务厅“同城通办”?
目前,全市地税系统共有60个办税服务厅。实行“同城通办”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可以不受经营地点和主管地税机关限制,自主选择到全市地税系统任意的办税服务厅办理“同城通办”事项。
二、什么时候实行“同城通办”?
在越秀、白云区地税局成功试点的基础上,广州市地税局于2015年5月20日起将绝大部分税费金事项在全市地税系统各办税服务厅实现“同城通办”,推进时间见下表:
2015年3月16日起越秀、白云区地税局办税服务厅成功试点“同城通办”
2015年5月20日起423项税收(含附征费金)业务和45项社保业务在全市地税系统各办税服务厅“同城通办”
2015年年底前更多税费金事项“同城通办”
三、哪些事项可以“同城通办”?
从2015年5月20日起,“同城通办”的事项主要为:423项税收(含附征费金)事项和45项社保事项。涵盖税务登记、税(费金)申报、税收优惠、车船税业务和社保登记、社保核定、社保费申报、社保费清缴等8个类别。具体业务范围见下表:
项目 | 范围 | 税率 | 纳税义务人 | 说明 |
财产租赁合同 | 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 | 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 | 立合同人 | |
产权转移书据 | 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 | 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 立据人 | |
营业帐簿 | 包括资金帐簿和其他帐簿 | 资金帐按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合计金额万分之五贴花;其他帐簿按件贴花五元 | 立帐簿人 | |
权利、许可证照 | 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 按件贴花五元 | 领受人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3]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根据代表机构近年来税务管理的实际情况,现就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65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代表机构税务登记及纳税申报问题
外国企业在我国设立的各类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其在我国从事各项活动,应该按照我国税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并按期向主管税务部门申报其经营情况。其中属于国税发〔1996〕165号第一条第二款及其它规定不予征税或免税的代表机构,可在年度终了后的一个月内,申报其年度业务经营情况。
二、关于代表机构征税方法问题
依照国税发〔1996〕165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从事应税业务的各类代表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的方法,计算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一)对国税发〔1996〕165号第一条第一款第2项列举的从事商务、法律、税务、会计、审计等各类咨询服务性的代表机构,必须建立健全会计帐簿,正确计算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据实申报纳税。
1.【汇算清缴网上申报的一般次序】依次为:报送汇算清缴鉴证报告—>报送年度财务报表—>报送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报送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缴纳所得税税款。(企业不涉及的环节请跳过。)
有税收优惠备案、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事项的企业,请在【所得税年度申报之前】办理。
2.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请问什么是小型微利企业?小型微利企业是否需要经过税务机关的认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92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 2014-1-30
根据粤地税发[1990]432号文的规定,按照《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的精神,对单位和个人将租用的房产再转租所取的租金收入不征房产税。
省税务局[1987]粤税三字第006号文件第14条“转租房产,其租金差额应计征房产税”规定亦同时停止执行。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因此,单位和个人出租房产的,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按照取得的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对转租人取得的转租收入不用缴纳房产税。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本制度规定特征的民间非营利组织。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
适用本制度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
(二)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
(三)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
第三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交易或者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该组织本身的各项业务活动。
第四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五条 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三条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四条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