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6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有关规定,《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的公告》(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6号)规定的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继续执行至2016年4月30日,自2016年5月1日起,个人出租房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为了便于征管,我市继续对按月租金计算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合并按综合征收率进行计征。自2016年5月1日起,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费综合征收率调整如下:
        一、个人出租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税额,下同)未达2000元的,税费综合征收率为4%;月租金收入2000元以上(含2000元),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的,税费综合征收率为6%;月租金收入30000元以上, 100000元以下(含100000元)的,税费综合征收率为7.9%;月租金收入100000元以上的,税费综合征收率为8%。
        二、个人出租非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未达2000元的,税费综合征收率为5%;月租金收入2000元以上(含2000元),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的,税费综合征收率为8%;月租金收入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含100000元)的,税费综合征收率为13.7%;月租金收入100000元以上的,税费综合征收率为14%。
        三、个人转租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未达5000元的,税费综合征收率为0%;月租金收入5000元以上(含5000元),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的,税费综合征收率为1%;月租金收入30000元以上, 100000元以下(含100000元)的,税费综合征收率为2.9%;月租金收入100000元以上的,税费综合征收率为3%。
        四、个人转租非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未达5000元的,税费综合征收率为0%;月租金收入5000元以上(含5000元),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的,税费综合征收率为2%;月租金收入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含100000元)的,税费综合征收率为7.7%;月租金收入100000元以上的,税费综合征收率为8%。

        特此公告。

 

        附件:《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的公告》的解读

 

附件: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的公告》的解读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以下简称71号文)有关营业税规定,并结合我市房屋租赁市场的实际情况,市地税局于2014年10月30日发布了《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的公告》(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公告),调整了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综合征收率,并依据71号文有关执行期的规定,明确执行期至2015年12月3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6号)明确了继续执行71号文政策至2017年12月31日的规定。之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从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并结合我市房屋租赁市场的实际情况,将16号公告继续执行至2016年4月30日;自2016年5月1日起,为了便于征管,我市继续对按月租金计算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合并按综合征收率进行计征,并相应调整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费综合征收率。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