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开发票后收款的风险及对策

企业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往往会出现客户要求先开发票后付款的情况,即所谓“见票付款”的习惯。这样做有没有风险呢?

大家又有没有想过:如果客户在收到发票后不履约付款,反而把发票当作已经付款的证明,怎么办呢?万一打起官司来,法院是否也会认可发票就是“付款证明”或“收款收据”呢?

实际上,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也已有判例,支持买方把发票作为“付款证明”的情况。因此,大家有必要重审视一下这个“习惯”。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请大家留意:发票不是纳税凭证,而是收付款凭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第八条规定如下:

“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对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八条进行了详细的释义:

股东撤回股份但不撤回资金的税务问题

某企业注册资本500万元,由三个投资方投资:A方投入300万元;B方投入100万元;C方投入100万元。今A方无条件撤资,不撤回任何资金,也不向B方和C方收取任何股份价款,放弃所有股份。问题:

1、B方和C方无偿获得股份,需要交纳所得税吗?

由于B、C方并未获得A方持有某公司的股份,故B、C方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注意:但对于企业而言,300万属于营业外收入,需要确认为当期收益(可能因此产生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劳务出资的税务问题

某客户成立一个合伙企业,他本人作为普通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的方式出资。该合伙企业注册资本100万元,客户本人作为普通合伙人,出资40万元,全部以劳务方式出资,每月劳务出资4万元,分10个月出资,并获得其它股东认可。他的疑问是:

1、劳务出资是否需要申报个人所得税?

首先,要确定合伙人与合伙企业劳务是属于劳动合同性质还是劳务合同性质。劳务报酬与工资都需要缴纳个税,具体请参考劳务报酬与工资的个税征收办法。

2、是否需要交纳增值税或其它税种?

如果是以工资薪金为出资额,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果是以劳务报酬为出资额,需要缴纳增值税(以及城建税和附加税)。

补充:通常认为,合伙人提供劳务换取了合伙收益分配权(其他经济利益),所以应该征增值税。但也有观点认为,不用缴纳增值税。

3、日后如果转让该劳务出资的股权,怎么样计算所得税?

科技企业接受风险投资,发生资本溢价时的税务筹划

科技企业接受风险投资入股,根据企业估值接受投资,往往存在股权溢价的情况。

例如,某科技企业注册资本80万元,已全部实缴出资。现有风险投资达成投资该企业的意向,投资1000万元。根据企业估值,投资方认可以1000万元的价格,认购企业20%的股份,即在投资完成时,该企业增资至100万元,风险投资方获得该企业20%(即20万元)的股份。那么,该增资获得的额外的980万元资金,如何做税务筹划?企业是否需要缴纳所得税或者其它税种?该增资获得的额外980万元资金,应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呢?

这里先解释一下溢价的概念:资本(或股本)溢价是指企业在筹集资金的过程中,投资人的投入资本超过其注册资本的数额。该项差额是按投资人的出资额与其在新增注册资本中应占的份额数的差异计算的。

资本(或股本)溢价属于所有者权益,而不是企业经营取得的营业收入,对于企业来说,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所指的九类收入的范围。所以,资本(或股本)溢价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获得的额外98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不需要缴税企业所得税。

会计处理方法如下:
    借:银行存款 9800000
       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 9800000

研发费用如何进行费用化和资本化处理?

研发费用的费用化和资本化处理方式

      企业为了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所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科技型中小企业按75%加计扣除、175%摊销)。

      企业的研发费用以是否形成无形资产为标准,划分为费用化和资本化两种方式加计扣除。两种方式准予税前扣除的总额是一样的。

      企业需要注意的是,研发费用的核算无论是计入当期损益还是形成无形资产,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都应属于财税〔2015〕119号文件及97号公告、40号公告规定的范围,同时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财税部门税前扣除的相关规定,即不得税前扣除的项目也不得加计扣除。对于研发支出形成无形资产的,其摊销年限应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合同约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研发费用的费用化或资本化处理方面的规定

税务筹划常见方法

代理记账客户常见的税务筹划方法总结如下:

1、增值税

合理利用纳税人身份节税
利用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的税率差异,做好税务筹划;
(不同行业分析税收政策、财政返还增值税运营、软件行业即征即退政策)

2、企业所得税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利用
定率征收节税

3、个人所得税会计

巧用年终奖节税、合理利用纳税人身份节税
巧用股改方式节税
离职补偿节税

4、小微企业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利用
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利用

5、出口企业善用出口退税政策

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公告、解读

《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18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 号,以下简称《通知》)和《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 号,以下简称《评价办法》)的规定,现就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当前国家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有什么优惠?

目前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简称减低税率政策),以及财税〔2015〕34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减低税率优惠,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高于2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优惠,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当于减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第一条进一步明确,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也即是说: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高不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实际的所得税率为10%(至2017年12月31日)。

 

小型微利企业具体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科技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科技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精神,更好地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以下简称研发活动)和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执行,现就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本通知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一)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

  1.人员人工费用。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现就落实完善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研究开发人员范围

  企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

  企业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二、研发费用归集

  (一)加速折旧费用的归集

  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计算的折旧、费用的部分加计扣除,但不得超过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金额。

  (二)多用途对象费用的归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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