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开发票后收款的风险及对策
企业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往往会出现客户要求先开发票后付款的情况,即所谓“见票付款”的习惯。这样做有没有风险呢?
大家又有没有想过:如果客户在收到发票后不履约付款,反而把发票当作已经付款的证明,怎么办呢?万一打起官司来,法院是否也会认可发票就是“付款证明”或“收款收据”呢?
实际上,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也已有判例,支持买方把发票作为“付款证明”的情况。因此,大家有必要重审视一下这个“习惯”。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请大家留意:发票不是纳税凭证,而是收付款凭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第八条规定如下:
“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对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八条进行了详细的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