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企业接受风险投资入股,根据企业估值接受投资,往往存在股权溢价的情况。

例如,某科技企业注册资本80万元,已全部实缴出资。现有风险投资达成投资该企业的意向,投资1000万元。根据企业估值,投资方认可以1000万元的价格,认购企业20%的股份,即在投资完成时,该企业增资至100万元,风险投资方获得该企业20%(即20万元)的股份。那么,该增资获得的额外的980万元资金,如何做税务筹划?企业是否需要缴纳所得税或者其它税种?该增资获得的额外980万元资金,应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呢?

这里先解释一下溢价的概念:资本(或股本)溢价是指企业在筹集资金的过程中,投资人的投入资本超过其注册资本的数额。该项差额是按投资人的出资额与其在新增注册资本中应占的份额数的差异计算的。

资本(或股本)溢价属于所有者权益,而不是企业经营取得的营业收入,对于企业来说,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所指的九类收入的范围。所以,资本(或股本)溢价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获得的额外98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不需要缴税企业所得税。

会计处理方法如下:
    借:银行存款 9800000
       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 9800000

另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第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因此,在风险投资公司投入1000万元时,企业需要缴纳相应的印花税。

从税务筹划的角度来讲,将溢价获得的资金,作为资本公积处理,可以免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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