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注册资本500万元,由三个投资方投资:A方投入300万元;B方投入100万元;C方投入100万元。今A方无条件撤资,不撤回任何资金,也不向B方和C方收取任何股份价款,放弃所有股份。问题:

1、B方和C方无偿获得股份,需要交纳所得税吗?

由于B、C方并未获得A方持有某公司的股份,故B、C方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注意:但对于企业而言,300万属于营业外收入,需要确认为当期收益(可能因此产生企业所得税)。

拓展观点:企业接受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符合确认条件的,通常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但是,企业接受非控股股东(或非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经济实质表明属于非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当将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企业发生破产重组,其非控股股东因执行人民法院批准的破产重整计划,通过让渡所持有的该企业部分股份向企业债权人偿债的,企业应将非控股股东所让渡股份按照其在让渡之日的公允价值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减少所豁免债务的账面价值,并将让渡股份公允价值与被豁免的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控股股东按照破产重整计划让渡了所持有的部分该企业股权向企业债权人偿债的,该企业也按此原则处理。

2、A方已投入的300万元资金,在A方退出后,需要做什么会计处理?

由于是A方无条件撤资,账务处理一般为:

借:实收资本-A  3000000

贷:其他应付款-A  3000000

由于A不撤回任何的资金,不要求某企业补偿,账务处理为:

借:其他应付款-A 3000000

贷:营业外收入-A  3000000

如果属于破产重组或其它符合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条件的,会计处理为:

借:实收资本 3000000

贷:资本公积 3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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