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地税发[2003]70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市科技局各合同登记点: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地税发[2002]196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 办理免税审批要求提供以下资料
(一)《广东省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服务性收入认定登记证明》(该《证明》样式自2003年4月1日起启用,原《广东省科研单位技术性收入认定登记证明》自2003年4月1日起停止使用)或外经贸部门核发的《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和《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
(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合同及其收费详细清单(复印件。受理免税审批的合同种类,原则上只限于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开发合同;纳税人对其后续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签定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申请免税时,还需提供原技术开发或技术转让合同及原免税审批资料);
(四)《地方税费减免申请审批表》;
(五)《委托办理免税事项授权书》(复印件);
(六)《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及《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七)护照(复印件)。
外国企业委托受让方办理免税的,须持:
(一)《广东省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服务性收入认定登记证明》或外经贸部门核发的《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和《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
(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合同及其收费详细清单(复印件);
(四)《地方税费减免申请审批表》;
(五)《委托办理免税事项授权书》(复印件);以上五项资料提出申请。
外国企业由其派驻境内机构办理免税的,须持:
(一)《广东省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服务性收入认定登记证明》或外经贸部门核发的《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和《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
(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合同及其收费详细清单(复印件)
(四)《地方税费减免申请审批表》;
(五)《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及《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以上五项资料提出申请;
外籍个人委托受让方办理免税的,须持:
(一)《广东省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服务性收入认定登记证明》或外经贸部门核发的《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和《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
(二)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合同及其收费详细清单(复印件)
(三)《地方税费减免申请审批表》;
(四)《委托办理免税事项授权书》(复印件);
(五)护照(复印件)。以上五项资料提出申请。
二、 审批权限
(一)单项(以每个企业的单个合同为一单项,以下同)免征营业税额在25万元以下(含25万元)的,由各征收机关(含番禺区、花都区、从化区和增城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关于番禺区、花都区、从化区和增城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两区两市地税局)是否再将25万元的审批权限下放,由两区两市地税局自行确定。
(二)单项免征营业税在25万元以上的,需层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三)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申请免征营业税(不论金额大小)的,均须上报广东省地税局复核后,层报国家税务局审批。
三、其他事项
(一)对由各征收管理分局及两市两区地税局审批的免税项目,应于每季终了后10天内将免税金额汇总报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定期组织检查。
(二)签署以下业务性质的合同,不属于免税范围:(1)不属于技术转让,且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已经掌握的技术、已完成产业化开发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合同标的为通过简单改变尺寸、参数、排列,或者通过类似技术手段的变换实现的产品改型、工艺变更及材料配方调整;(2)合同标的为一般检验、测试、鉴定、仿制和应用;(3)属一般设备维修、改装、常规设计变更和将已有技术直接应用于产品生产所签订的合同;(4)建设工程的勘察、规划、设计、安装、施工监理等合同;(5)其他不属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合同。
(三)对我市审批权限(即各征收管理分局和两区两市地税局)内的免税审批项目,如果税务部门的认定意见与科技部门的登记认定意见不一致时,由各征收管理分局和两区两市地税局将有关审批资料报送到市局,统一由广州市地方税务局与广州市科技局通过两局建立的联络机制,定期进行协调后再作审批。
(四)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辞的,按本通知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