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代理记账客户属于初创企业,营业额较小,可以享受增值税减免优惠政策。以下,介绍如何正确进行会计处理。
小微企业免征的增值税就属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应计入企业当期损益。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规定,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损益。
例1:某小微企业月销售额不满3万元。
销售商品1.03万元时:
借:银行存款 1.03
贷:主营业务收入 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0.03
月底核算,月销售额合计1.03万元,不满3万元,符合免征增值税政策。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0.03
贷:营业外收入 0.03
如果考虑到附加税,会计分录如下:
计提(季度计提,如3月、6月、9月、12月):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
贷:城市维护建设税 ***
教育费附加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转为营业外收入(4月、7月、10月、1月):
借:未交增值税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教育费附加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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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第十条:
(十)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会计处理规定。
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