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由原来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以下扩大到20万元以下纳税人,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

  1问:小型微利企业具体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问:最新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哪些变化?

  答:一是减半征收优惠扩围了,由原来的10万元以下扩大到20万元以下。二是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计算方法变化了,把月平均值和全年月平均值修改为季度平均值和全年季度平均值,简化了这两项指标的计算过程。

 

  3问:当前国家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有什么优惠?

  答:目前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简称减低税率政策),以及财税〔2015〕34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减低税率优惠,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高于2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优惠,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当于减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问: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专门备案。在2015年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修订之前,小型微利企业预缴申报时,暂不需提供“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情况。

 

  5问:如何确定优惠条件中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的规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中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其中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6问:什么是应纳税所得额?

  答: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企业应根据税法的规定计算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版》A100000第23行;实行定率征收的企业,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其应纳税所得额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第6行;实行定率征收的企业,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其应纳税所得额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第9行。

  由于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按月(季)预缴,因此,企业在确定月(季)度申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时,查账征收企业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的第10行“实际利润额”累计数;实行定率征收的企业,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其应纳税所得额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第6行;实行定率征收的企业,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其应纳税所得额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第9行。

 

  7问:什么是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方式,征收方式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财务核算情况确定,查账征收方式使用企业所得税A类申报表,核定征收方式使用企业所得税B类申报表。

 

  8问: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哪些方式?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规定,核定征收包括定率征收和定额征收。定率征收是指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定额征收是指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人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9问:什么是预缴申报和汇算清缴?

  答:企业所得税按年征收,按月(季)预缴。企业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向税务机关申报企业所得税,为预缴申报,适用预缴纳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申报企业所得税,为汇算清缴,适用年度纳税申报表。年度申报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去预缴申报时已缴的税额,是企业应补或应退税额。

 

  10问: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否享受优惠?

  答:(1)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的,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款,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不超过3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但仍可享受减低税率政策;累计实际利润额超过30万元的停止享受减低税率政策;本年度采取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2)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不超过30万元的,不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但仍可享受减低税率政策;超过30万元的,停止享受减低税率政策。

  (3)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相应调整定额后,按照原办法征收。

 

  11问:小型微利企业本期预缴申报时未享受所得税优惠的,下期预缴时可否享受优惠?

  答: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时未享受所得税优惠的,下一期预缴时仍符合优惠条件的,可一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在申报表填列相关优惠金额,即可一并减免之前预缴期应减免的税款。

 

  12问:小型微利企业预缴申报时未享受所得税优惠的,汇算清缴时可否享受优惠?

  答:小型微利企业预缴申报时未享受所得税优惠,汇算清缴时符合优惠条件的,可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汇算清缴计算的应缴企业所得税小于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可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或抵缴以后年度的所得税。

 

  13问:新办企业当年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答: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不超过30万元的,不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但仍可享受减低税率政策;超过30万元的,停止享受减低税率政策。

 

  14问:上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能否享受优惠?

  答:企业根据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5问:非居民企业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因此,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该条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16问: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在预缴申报时如何填报减免税?

  答:(一)查账征收企业

  符合小型微利企业减低税率优惠的,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14行“累计金额”填报第10行“实际利润额”“累计金额”与5%的乘积;符合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优惠的,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14行填报第10行“实际利润额”“累计金额”与15%的乘积。

  (二)定率征收企业

  符合小型微利企业减低税率优惠的,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第12行填报“应纳税所得额”与5%的乘积;符合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优惠的,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第12行填报“应纳税所得额”与15%的乘积。

  注:目前税务机关的网上申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模块、各类企业所得税电子申报软件已设置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税额自动计算功能,方便纳税人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17问: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在2014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如何填报减免税?

  答:查账征收企业填报A100000《企业基础信息表》103所属行业明细代码,104从业人数,105资产总额(万元),107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条件的,将减免税额填在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第1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核定征收企业填报附表《税收优惠明细表》第45行“企业从业人数”(取整数)、46行“资产总额”(单位为元,保留小数点后两位)、47行“所属行业”(填列“工业企业”或“其他企业”)。

  减免税额计算方法:1.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以下的,减免税额=应纳税所得额×15%。2.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至30万元(含)的,减免税额=应纳税所得额×5%。

 

  18问:被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有何特殊规定?

  答:一般而言,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19问: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能否与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叠加享受?

  答:小型微利企业如不涉及同时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情形的,可以同时享受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

  政策延伸:国发〔2007〕39号,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另根据财税〔2009〕69号的进一步解析,上文所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

 

  20问:小型微利企业能否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

  答:从2014年起,小型微利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2014年1月1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除此之外,六大行业企业(含小型微利企业)还可以享受2014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六大行业企业中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还可以享受,2014年1月1日后购进,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21问:什么是六大行业、六大行业企业?

  答:六大行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六大行业。

  六大行业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本文内容摘自广州地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