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是指在我市范围内拥有、使用房产和用地的经营单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除外)以及将自有房产用于营业的个人。
城市房地产税则指在我市范围内拥有、使用房产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将自有房产用于营业的外籍个人 (包括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纳税人须到房产坐落地、土地所在地辖区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

1、纳税义务人
房产税是以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屋产权的所有人为纳税义务人。

2、征税范围
房产税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

3、计税依据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房产的计税价值或房产的租金收入。

4、应纳税额计算方法
(一)从价(或从值)计征的,按照房产原值减除30%的余值计算,税率为1.2%;其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30%)×1.2%;
(二)从租计征的,按照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计算,税率为12%。其公式为: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

5、纳税期限
对从值计征缴交房产税的纳税人,每年一次征收,征期为每年的6月至9月;从租计征的房产税则实行按月申报。按房产原值计缴的房产税,实行按年征收、一次缴交的方式。

6、纳税地点
房产税的纳税地点,为纳税人房屋所在地。纳税人有多处房产,且又不在同一地方的,应按房产座落地点,分别向所在地的地税机关缴纳房产税。

7、免纳房产税的房产分类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五)、经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