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比较设立分公司和子公司的税负情况,阐述如何通过设置分支机构进行税务筹划。

   所谓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有效控制的下属公司或者是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一系列公司中的一家公司;所谓分公司是一指作为公司的分支构而存在,在国家税收中,它往往与常设机构是同义词。

   当一个企业要进行跨地区经营时,常见的做法就是在其它地区设立下属机构,即开办子公司或分公司,从法律上讲,子公司属于独立法人,而分公司则不属于独立法人,它们之间的不同在于:一是设立手续不同,在外地创办独立核算子公司,需要办理许多手续,设立程序复杂,开办费用也较大,而设立分公司的程序比较简单,费用开支比较少;二是核算和纳税形式不同,子公司是独立核算并独立申报纳税,当地税务机关比较喜欢,而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由总公司进行核算盈亏和统一纳税,如有盈亏,分公司和总公司可以相互抵扣后才交纳所得税。三是税收优惠不同,子公司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分公司只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可以享受免税期限、优惠政策等在内的各种优惠政策;而分公司作为非独立法人,则不能享受这些优惠政策。如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的“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税率”等优惠政策,则只能适用于独立法人企业。

   例一:H公司是一家拥有A、B两家分公司的集团公司,2002年公司本部实现利润1000万元,其分公司A实现利润200万元,分公司B损100万元,该企业所得税率为33%,则该集团公司在2002年度应纳税额=(1000+200-100)×33%=363(万元)如果上述A、B两家公司换成子公司,总体税收就发生了变化。假设A、B两家子公司的所得税率仍为33%。公司本部应纳企业所得税=1000×33%=330(万元),A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200×33%=66(万元),B公司由于2002年度发生亏损,则该年度不应交纳企业所得税。那么,H公司2002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为:330+66=396(万元),高出总分公司整体税收33(万元)。如果总公司与子公司所得税适用率不同,则上述情况又会发生变化。

   例二:北京H总公司在海南和珠海各设一家分公司,其中,北京地区企业所得税率为33%,海南和珠海均为15%。2002年度公司本部实现利润2000万元;海南、珠海两家子公司分别实现利润200万元和300万元。总公司规定,子公司税后利润的60%汇回总公司,40%自己留用,则2002度:
   
公司本部应纳企业所得税=2000×33%=660(万元)
   海南子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200×15%=30(万元)
   珠海子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300×15=45(万元)
   子公司汇回总公司利润额=(200-30)×60%+(300-45)×60%=255(万元)
   
汇回利润应交纳所得税=255×(33%-15%)=45.9(万元)
   H公司总体税收=660+30+45+45.9=780.9(万元)

   若将上述两家子公司改成分公司,则H公司整体税收=(2000+200+300)×33%=825(万元)
   这样设立子公司比设立分公司减轻投资者税收825-780.9=44.1(万元)。

   可见,设立子公司和分公司各有利弊。由于法律上认为子公司和母公司不是同一法律实体,因而子公司的亏损不能并入总公司帐上;而分公司和总公司是同一法律实体,其在经营中发生的亏损可以和总公司相抵。因此,当企业扩大生产经营需要到国外或外地设立分支机构时,可以在进入地的初期,针对当地情况不熟、生产经营处于起步阶段、发生亏损的可能性较大的情况,考虑设立分公司,从而使外地发生的亏损在总公司冲减,以减轻总公司的负担。而当生产经营走向正轨,产品打开销路,可以盈利时,应考虑设立分公司,可以在盈利时保证能享受当地税收优惠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