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改革后营业执照板式、登记事项和监管方式均与改革前有所不同,现将改革的重要变化解读如下:

1、营业执照。 改革后的营业执照分四类,分别是《法人企业营业执照》、《非法人企业营业执照》、《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记载事项只有名称、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投资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住所(经营场所)、成立日期。

2、经营范围。 改革后的新版营业执照不再记载经营范围,经营范围由商事主体在其章程、合伙协议或申请表格中自行规定并报商事登记机关备案。商事登记机关不再对经营范围进行核准,除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典当行、会计事务所等12项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的情形外,商事主体申请登记时无需提交前置许可批文,商事主体领取营业执照后可直接经营所有合法的一般经营项目。法律法规规定需取得许可审批方能经营的许可经营项目(如餐饮服务许可证、环保批文),商事主体应取得许可审批方能经营,一般经营项目和许可经营项目名录可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和各许可部门官方网站进行查询。

3、住所(经营场所)。 改革后,商事主体申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地址作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并对其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商事登记机关不再审核住所(经营场所)的权属及功能,不再收取场所使用文件,仅在表格中填写地址信息,地址为住宅的,需要在表格上按照提示做出承诺。商事主体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规划、环保、消防、文化、卫生等有关许可审批部门批准的,应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向有关部门许可审批部门申请,并取得许可审批文件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4、注册资本。改革后,有限责任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商事主体设立或变更注册资本时,不登记实收资本,无需提交验资证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非货币出资的交付比例等均可自行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章程应当向登记机关备案,股东实收资本缴付到位的,有限公司可选择向商事登记机关申报实收资本到位备案。登记备案提交《出资证明书》,并对申报备案的真实性负责。

5、年度报告。改革后,自2014年3月1日期,商事主体应于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向商事登记机关提交上一年的年度报告,内容包括商事主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注册资本实缴情况、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商事主体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商事登记机关应当通过信息平台公示公开不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 作为商业主体信用信息,商事主体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6、经营异常名录。 改革后,商事登记机关将不按时提交年度报告的、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从商事登记簿中移出,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纳入信用监管体系。 商事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满五年且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事由消失的,商事主体可以申请恢复记载于商事登记簿;商事登记机关审查核实后,将其从经营异常名录中移出,恢复记载于商事登记簿。

7、信息公示平台。 改革后,商事登记机关通过统一的商事主体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众公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布的上商事主体登记、备案、年报、许可审批、监管信息和法律未禁止公布的商事主体信用信息。

8、网上注册。 改革后,商事登记机关逐步推行网上申报、网上受理、网上审查、网上发照、网上存档的一条龙电子化登记管理模式。电子营业执照和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商事主体可根据需要单独申请电子营业执照或在申请电子营业执照外,申请纸质营业执照。

 

深圳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