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口单位登记及核销人员管理
项 目 |
主要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出口单位登记 |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 2、《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3、其他相关文件规定。 |
1、出口单位介绍信、备案登记申请书; 2、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及复印件; 3、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及复印件; 5、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正本及复印件; 6、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1、按照属地管理原则; 2、所有提供的复印件均要求加盖单位公章; 3、外汇局对出口单位提供的材料审核无误后为出口单位办理登记手续,建立电子档案信息。 |
1、企业电子档案信息发生变更时,应要求其在工商、海关等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一个月内,持变更通知,到外汇局办理备案和电子口岸相关信息的变更手续; 2、出口单位因经营期满或因故导致经营终止或被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资格,应在一个月内,持相关部门的有关文件到外汇局办理注销登记和注销电子口岸IC卡权限手续。 |
出口单位核销员登记 |
“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企业操作员IC卡及规定的其他有效凭证。 |
按各分局自行制定的核销员管理办法进行审批。 |
核销员管理办法报总局备案后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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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录入员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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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主管在“录入企业出口报告系统”中的“录入员管理”项对录入员信息况进行逐项登记。 |
录入员发生变动,应在三日内更改录入员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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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业务员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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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主管在“出口收汇监管系统”中的“业务员管理”项对业务员情况进行逐项登记,根据业务员的岗位设定其权限。 |
业务员发生变动,应在三日内更改业务员信息。 |
二、核销管理
项目 |
主要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向上级局申领 |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 2、《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3、其他相关文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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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半年一次书面申请使用数量。 |
向下级局发单 |
领单局介绍信。 |
1、上级局业务主管在“出口收汇监管系统”中向下级局发单; 2、领单局根据系统生成的记录向上级局保管员领取空白核销单; 3、上级局发现发单错误,及时通知下级局,在下级局未用之前,可撤销向下级局发单。 |
1、逐级发放,专人负责。 2、空白核销单为重要凭证,领单局应做好入库、领用登记,妥善保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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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内部业务员发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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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业务主管在“出口收汇监管系统”中对本局业务员发单; 2、业务员根据系统生成的记录向保管员领取空白核销单; 3、对业务员离岗退回的未用核销单,业务主管应在“出口收汇监管系统”中作“核销单回笼”处理;同时将纸质单证交保管员。 |
1、业务员应妥善保管所领核销单,对业务员遗失、报废的核销单,业务主管应及时在“出口收汇监管系统”中做内部核销单报废或遗失处理; 2、业务主管应定期对核销单的领用及库存情况进行盘点,做到“账实相符”,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清查、上报。 |
向出口单位发单 |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 2、《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3、其他相关文件规定。 |
1、出口单位初次领单时,应审核出口单位核销员证、“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企业操作员IC卡、出口合同复印件; |
1、应当由核销员本人领取核销单; 2、“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企业操作员IC卡与领单所需证明一致; 3、出口单位在领取核销单时应办理书面签收手续; 4、根据出口单位考核评定等级实行发单分类管理。 |
1、纸质核销单正式使用前应加盖单位名称及组织机构代码章,在骑缝处加盖单位公章; 3、对出口收汇核销考核中的“出口收汇荣誉企业”和“出口收汇达标企业”按需发单;对“出口收汇风险企业”和“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以及其他严重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出口单位实行控制发单。 |
核销单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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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销单。 |
1、核销单发生全额退关、填错等情况的,出口单位应在三个月内到外汇局办理核销单注销手续; 2、出口单位因因终止经营或被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资格不再经营出口业务或发生合并、分立的,应在一个月内将未使用的核销单退回外汇局注销; 3、外汇局在网上对核销单进行注销操作并选择对应的注销原因; 4、在该笔注销数据下载并转入本地出口收汇核报系统后,与出口单位报送的纸质核销单证进行核对。 |
1、办理注销的核销单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中的海关使用状态必须为“未用”或“退关”; 2、对已注销的核销单应妥善保管。 |
暂停/恢复对企业发放核销单 |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 2、《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3、其他相关文件规定。 |
1、出口单位营业执照; 2、商务部取消/恢复对外贸易经营权的文件; 3、出口收汇核销员证; 4、出口单位要求恢复领取核销单的申请; 5、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
1、因商务部暂停其出口经营权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暂停发单的; 2、外汇局在审查同意出口单位提出要求恢复领单的书面申请后,恢复对其发单。 |
业务主管在“出口收汇监管系统”上进行“暂停/恢复企业发单”操作。 |
核销单的禁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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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口单位因因终止经营或被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资格不再经营出口业务的,凭相关的商务主管部门文件或企业报告; 2、严重违反外汇管理法规等行为的,凭有关违规材料; 3、其他特殊情, , 况的证明材料。 |
1、出口单位因因终止经营或被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资格不再经营出口业务或发生合并、分立的,或存在严重违反外汇管理法规等行为的,外汇局应对已发放未使用且未退回的核销单实施“禁用”; 2、其他特殊情况,外汇局认为需要“禁用”的。 |
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上操作 |
三、出口收汇
项目 |
主要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出口收汇 |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 2、《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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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效商业单据; |
1、对于下列外汇结汇或入账后,银行可以向出口单位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以下简称核销专用联): (1)直接从境外或境内特殊经济区域收回的出口货款;(2)出口货物保险或出口信用保险所得的理赔款;(3)福费廷业务项下所得外汇资金;(4)出口保理项下,银行进行无追索权融资时出口商转让的应收账款;(5)境内离岸账户收回的出口货款;(6)深加工结转业务项下转出方的收汇;(7)出口买方信贷项下的出口收汇;(8)打包放款或出口押汇项下收汇(须待银行收妥出口货款后);(9)以外币现钞结算的出口收汇(边境贸易和包机贸易出口业务项下出口收汇除外);(10)其他外汇局规定可以出具的。 2、对于下列外汇的结汇或入账,银行不得出具核销专用联: 3、一次出口收汇只能出具一张核销专用联。对多次出口一次收汇的,银行应当要求出口单位提供该笔收汇所对应的核销单编号,并在核销专用联上注明。对于一次收汇中含预收货款和尾款的,银行需填写尾款所对应的核销单号码,并在核销专用联上注明“含预收货款”,待企业实际出口后到银行补填核销单号并加盖银行业务公章及业务员签章。对于单笔预收货款,银行需在按规定为出口单位办理结汇或入账并确认出口单位有贸易出口(提供核销单号)后,为出口单位出具核销专用联。 |
1、核销专用联的格式及印模应与在所在地外汇局事先备案的样本一致。 |
远期收汇备案 |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 4、其他相关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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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远期备案申请书; 3、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 4、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报关单; 5、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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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预计收汇日期超过180天(含180天)以上的,出口单位应在货物报关出口后60天内到外汇局办理远期收汇备案登记手续。 |
1、办理远期收汇备案登记时,要留存合同复印件; 3、外汇局在“录入企业出口报告系统”内对该笔出口的预计收汇日期进行相应调整; 4、凡未在外汇局办理远期备案的一律视为即期收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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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收汇过户 |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 |
1、境外收汇过户申请书; 2、出口收汇相关协议; 3、出口合同复印件; 4、核销专用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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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营商品、更改合同条款或经批准的总、子(分)公司关系等发生收汇单位与核销单位不一致的,允许办理; |
1、经核准后,留存境外收汇过户申请书、出口收汇相关协议、出口合同复印件; 3、由收汇方单位过户给核销方单位; 4、外汇局在核销专用联上签注过户情况并加盖业务专用章。 |
代理项下出口 |
1、出口合同复印件; 3、出口收汇核销单; 4、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
1、代理出口项下, 应由代理方办理核销单申领、出口报关和收汇核销手续; 2、若代理方和委托方均有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需将外币原币划转委托方时,银行应将所收外汇全部进入代理方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并向代理方出具核销专用联,代理方再按有关规定办理外汇划转; 3、若代理方没有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银行应将所收外汇结汇,并向代理方出具核销专用联,代理方将人民币划给委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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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企业报告与出口收汇核销
项目 |
主要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一般贸易 |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 2、《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3、其他相关规定。 |
1、出口收汇核销报告表; |
1、应通过“出口收汇核报系统”及其他相关系统核对出口单位报告数据的真实性。如提交的核销凭证或电子数据与海关、银行传送的数据不一致或提交的审核材料不齐全,退出口单位进行更正(下同); 2、按报关单成交总价全额收汇核销; |
1、出口收汇核销报告表的内容应与相关电子数据一致; 3、未实行出口收汇报告表制度的外汇局应当做好已核销清单的签退手续(下同); 4、不能全额收汇且差额超过限定范围的,操作详见“出口收汇差额核销”、“出口收汇核销备查”(下同); 5、对于批次核销,同一批次核销的出口贸易方式应该一致;外汇局审核批次核销数据时,应当按照核销单与核销专用联总量对应的原则进行。 |
易货贸易 |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 2、《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3、其他相关文件规定。 |
1、出口收汇核销报告表; 5、核销专用联; |
1、全额易货的,按照报关单成交总价和相应的进口报关单成交总价抵扣核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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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贸易 |
1、出口收汇核销报告表; |
1、出口报关单注明金额小于或等于进口报关单注明金额的直接抵扣核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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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承包出口 |
1、出口收汇核销报告表; |
按报关单成交总价全额收汇核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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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样广告品A |
1、出口收汇核销报告表; |
1、按报关单成交总价全额收汇核销; 2、对单笔不收汇金额超过等值500美元的,需提供双方签定的有关合同或协议,按不收汇差额核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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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料加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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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口收汇核销报告表; 2、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 3、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报关单; 4、核销专用联; 5、经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的加工合同(首次核销时提供)。 |
按工缴费办理收汇核销。 |
1、同一合同项下的出口首次进行收汇核销报告时,提供经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的加工合同,由外汇局进行合同登记; 2、合同发生变更或终止执行时,还应当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 |
来料深加工(来料转进料/来料转来料) |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 2、《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3、其他相关文件规定。 |
1、出口收汇核销报告表; |
1、按工缴费办理核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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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料对口 |
1、出口收汇核销报告表; 6、盖有海关“验讫章”的进口报关单(抵扣核销时提供)。 |
1、全额收汇核销:按报关单成交总价收汇核销; |
1、对需要进料抵扣核销的,应事先经外汇局备案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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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资进料加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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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料深加工(进料转进料/进料转来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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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口收汇核销报告表; |
1、全额收汇核销:按报关单成交总价核销; |
1、对需要进料抵扣核销的,应事先经外汇局备案审批; |
边境小额 |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 2、《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3、《边境贸易外汇管理暂行办法》;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我国与俄罗斯等独联体国家边境小额贸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包机贸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6、其他相关文件规定。 |
1、出口收汇核销报告表; 5、外币现钞结汇水单、购货发票(以外币现钞结算的提供); 6、银行出具的人民币入账证明(以人民币结算的提供,在境外贸易机构已开立人民币边境贸易结算账户的地区,可以提供人民币资金划转证明); 8、进口报关单(以易货贸易结算的); 9、境内商业银行相应资金划转证明(从境外贸易机构在境内银行开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毗邻国家货币边境贸易专用账户收回货款的); 10、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通过境内居民个人汇款收回外汇货款的)。 |
1、以现汇结算的,按报关单成交总价全额收汇核销; 2、以外币现钞结算的,按报关单成交总价和外币现钞结汇水单注明的结汇金额核销; 3、以人民币结算的,按报关单成交总价和人民币入账证明上的人民币金额核销; 4、以毗邻国家货币结算的,按报关单成交总价和携带外币入境申报单或汇入汇款证明的毗邻国家货币金额核销; 5、以易货方式结算的,按报关单成交总价以进口货物报关单抵扣核销; 6、从境外贸易机构在境内银行开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毗邻国家货币边境贸易专用账户收回货款的,按报关单成交总价和境内商业银行相应资金划转证明上注明的金额核销; 7、通过境内居民个人汇款收回的外汇货款的,按报关单成交总价和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上注明的金额核销。 |
通过居民个人汇入汇款收回货款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应当提前将拟收入出口货款的居民个人姓名、账户等向所在地外汇局备案,银行凭外汇局出具的已备案证明,对账户做出标识。 |
旅游购物商品 |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 2、《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3、其他相关文件规定。 |
1、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 |
1、以现汇结算的,按报关单成交总价全额收汇核销; 2、以外币现钞结算的,按报关单成交总价和外币现钞结汇水单或个人汇入汇款注明的结汇金额核销; 3、以人民币结算的,按报关单成交总价和人民币入账证明上的人民币金额核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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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台小额 |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 2、《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3、其他相关文件规定。 |
1、出口收汇核销报告表; |
1、以现汇结算的,按报关单成交总价全额收汇核销; 2、以外币现钞结算的,按报关单成交总价和外币现钞结汇水单注明的结汇金额核销; 3、以人民币结算的,按报关单成交总价和人民币入账证明上的人民币金额核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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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台贸易 |
1、出口收汇核销报告表; |
参照一般贸易方式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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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军事装备 |
1、出口收汇核销报告表; |
参照一般贸易方式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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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军事装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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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售代销 |
1、出口收汇核销报告表; |
1、按出口报关单成交总价全额收汇核销; 2、若实际收汇与成交总价有差异,不能全额收汇的,还应提供寄售代销确认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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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运货物 |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 2、《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3、其他相关文件规定。 |
1、出口未收汇退货:提供出口收汇核销报告表、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报关单、注明“退运货物”的盖有海关“验讫章”的进口报关单。 |
按出口报关单成交总价全额收汇核销或凭相应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抵扣核销。 |
1、用于抵扣的进口报关单,需通过“中国电子口岸-进口付汇系统”进行核注、结案; 2、对出口已收汇退货,需退赔外汇的,按退赔外汇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
进料料件复出、进料边角料复出 |
1、出口收汇核销报告表; |
按出口报关单成交总价全额收汇核销或凭相应的进口报关单抵扣核销。 |
用于抵扣的进口报关单,需通过“中国电子口岸-进口付汇系统”进行核注、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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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料料件退换 |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 2、《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3、其他相关文件规定。 |
1、出口收汇核销报告表; |
按出口报关单成交总价全额收汇核销或凭相应的进口报关单抵扣核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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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工厂 |
1、出口收汇核销报告表; |
按出口报关单成交总价全额收汇核销或凭相应的进口报关单抵扣核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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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料加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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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贸易、租赁不满一年 |
1、出口收汇核销报告表; |
1、如外方为承租方的,按出口报关单成交总价金额收汇核销,若收回的租金金额不足核销的,差额部分可凭退回设备(货物)的进口报关单办理抵扣核销; 2、如我方为承租方的,设备(货物)退运出口后,凭进口报关单电子底账打印件(加盖银行业务公章)办理不收汇差额核销。 |
用于抵扣的进口报关单需通过“中国电子口岸-进口付汇系统”进行核注、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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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料非对口 |
1、出口收汇核销报告表; 4、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
按出口报关单成交总价全额收汇核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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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电子数据补录入
项 目 |
主要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报关单补录入 |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 |
1、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 |
1、对“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中有该笔报关单相关信息的(没有实行电子化管理的除外),在“出口收汇监管系统”中进行数据补录入; |
1、报关单补录入的条件应至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报关单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外汇局状态为“已交”的,因网络不通、系统技术故障无法正常获得相关电子底账;(2)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上外汇局状态为“未交”的,且出口单位无法进行网上交单或无法到海关办理出口报关信息补录手续或相关数据; 2、外汇局留存相关纸质凭证。 |
收汇信息补录入 |
核销专用联。 |
1、对不需办理国际收支申报且可出具核销专用联的,可以直接录入;对福费廷、保理业务、买方信贷等在国际收支申报之前需要核销的,凭银行出具的注有核销专用号码的核销专用联补录入(自动核销企业除外); 2、对国际收支申报等相关系统中有相关收汇信息的,可以在“出口收汇监管系统”中进行数据补录入。 |
1、对于需要办理国际收支申报的,首先在国际收支申报等相关系统中查询收汇信息,分情况处理:(1)有收汇信息的,因技术原因无法转入出口收汇核报系统,同时应打印相应的查询界面;(2)无收汇信息的,出口单位到银行进行补申报或通知相关银行将收汇信息传送至外汇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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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报关单补录入 |
1、盖有海关“验讫章”的进口报关单; |
1、对在“出口收汇核报系统”中因技术原因无法下载,而在海关的“中国电子口岸-进口付汇系统”中有相关进口报关单信息且未被核注及结案的,可以进行数据补录入。 |
1、在“中国电子口岸-进口付汇系统”中查询相关报关信息,并打印查询界面; 3、外汇局留存相关纸质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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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入账凭证补录入 |
人民币入账凭证。 |
对按规定以人民币核销的,可以进行人民币收入数据的补录入,编码规则为:6位地区代码+999999+6位日期+4位外汇局顺序号(共22位数字)。 |
外汇局留存相关纸质凭证。 |
六、出口收汇自动核销管理
项 目 |
主要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资格核定 |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 |
1、《出口收汇自动核销资格审核表》; |
1、实行出口收汇自动核销的出口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2)上年度出口收汇核销考核等级为“出口收汇荣誉企业”; (3)近两年没有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 |
1、《自动核销资格审核表》由外汇局有关业务部门填制; |
资格撤销 |
视不同情况按外汇局要求提供。 |
不再符合上述自动核销企业条件的或企业提出放弃自动核销的,撤消其自动核销资格 |
在“出口收汇监管系统”中进行“企业自动核销资格注销”,且下一年度不再核定其自动核销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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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收汇核销 |
1、核销专用联; 2、外汇局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
1、自动核销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全额收汇,并按规定如实进行国际收支申报和领取核销专用联; |
1、出口单位应将用于核销的报关单进行网上交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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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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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口核报系统预警信息; |
1、出口收汇核销率未达到规定比率的,外汇局应及时向其发出预警通知; 3、被取消自动核销资格的出口单位应按照“企业报告与出口收汇核销”规定办理相关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凭纸质单证来核销时,如核销专用联的电子数据已用于自动核销,则在该出口单位截止被取消自动核销资格前剩余的国际收支申报电子数据中扣减核销金额,如核销专用联的电子数据未用于自动核销,则按正常核销程序处理。 |
1、外汇局通过“出口收汇核报系统”按月对自动核销单位进行考核; 3、对被撤消自动核销资格的自动核销单位,外汇局应当向其发出《撤消自动核销资格通知书》,并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同时抄送当地商务、税务、海关等相关部门。 |
七、出口收汇差额核销
项目 |
主要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 |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 3、其他相关文件规定。 |
1、差额原因说明函; |
1、批次核销平均每笔核销单的收汇差额少收汇的超过等值500美元(不含500美元)、多收汇的超过等值2000美元(不含2000美元)的;单笔核销单收汇差额少收汇的超过等值500美元(不含500美元)、多收汇的超过等值2000美元 (不含2000美元)的出口收汇核销业务均属于差额核销范围; 2、差额核销须按照分级授权原则选择进行复审(因外汇局内部折算率变动导致收汇差额的除外); 3、对动物及鲜活产品变质、腐烂、非正常死亡或损耗产生收汇差额,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提供进口国商检机构证明,可以凭进口商有关函件、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出具的书面担保函办理; 4、因出口商品质量产生差额,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进口国商检机构证明的,凭出口单位提供进口商的检验报告、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出具的书面担保函办理; 5、外汇局对差额核销审批实行分级授权负责制。 |
1、“差额原因说明函”需经出口单位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根据实际差额原因选择相应的原因类型操作,并留存全套单据; 3、差额核销的还需在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上签注净收汇额、币种、日期; 4、对于26种贸易方式之外错用了核销单的,经审核情况属实的,进行不收汇差额核销。 |
出口商品质量原因 |
1、差额原因说明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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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及鲜活产品非正常死亡或损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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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或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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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差额原因说明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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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商破产、关闭、解散 |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 3、其他相关文件规定。 |
1、差额原因说明函; |
1、批次核销单平均每笔核销单收汇差额少收汇的超过等值500美元(不含500美元)、多收汇的超过等值2000(不含2000美元)的;单笔核销单收汇差额少收汇的超过等值500美元(不含500美元)、多收汇的超过等值2000(不含2000美元)的出口收汇核销业务均属于差额核销范围; 2、外汇局对差额核销审批实行分级授权负责制; 3、差额核销须按照分级授权原则选择进行复审(因外汇局内部折算率变动导致收汇差额的除外)。 |
1、“差额原因说明函”需经出口单位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根据实际差额原因选择相应的原因类型操作,并留存全套单据; 3、差额核销的还需在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上签注净收汇额、币种、日期; 4、对于26种贸易方式之外错用了核销单的,经审核情况属实的,进行不收汇差额核销。 |
进口国汇率变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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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差额原因说明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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溢短装原因 |
1、差额原因说明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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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原因 |
1、差额原因说明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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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出口收汇核销备查
项目 |
主要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外汇局已下达处罚决定书(处罚备查) |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 4、其他相关文件规定。 |
1、出口收汇核销备查审批表; |
1、外汇局对核销备查审批实行分级授权负责制,审批权限由各分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制订,并报上一级外汇局备案; 2、申请差额备查的出口单位应为最近一次考核中的“出口收汇荣誉企业”或“出口收汇达标企业”; 3、出口单位申请差额备查时应提供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申请、担保函和相应材料; 4、外汇局对出口单位差额备查实行年度总量控制: |
1、需按项目所列在“出口收汇监管系统”中选择相应的备查原因; 2、外汇局办理备查完毕后,应在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上注明净收汇额、币种、核销日期,并加盖“已核销”章后退还企业(净收汇额为零的除外); 3、备查业务档案须由专人长期妥善保管。 |
海关、检察院、法院等部门已结案裁决(结案备查) |
1、出口收汇核销备查审批表; 3、逾期数据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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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确认破产、倒闭(注销备查) |
1、出口收汇核销备查审批表; 3、逾期数据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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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主管部门证明出口单位连续两年以上不发生出口业务而又未办理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手续,经核实确无下落(注销备查) |
1、出口收汇核销备查审批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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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差额核销所需证明材料(差额备查) |
1、出口收汇核销备查审批表; |
九、退赔外汇
项目 |
, 主要, 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退赔外汇管理和签发“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明” |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 2、《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3、其他相关文件规定。 |
1、未出口报关但已预收全部或部分货款后因故终止执行合同,提供以下材料: 3、已出口且已核销的,提供以下材料: 4、境外将货款错汇入境内未核销的,提供情况说明、外方要求退汇函件、核销专用联或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 |
1、出口冲减金额应小于或等于实际收汇金额; |
1、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相应冲减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核销实绩后出具“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明”,并加盖出口收汇核销监管业务章; 2、对提供进口报关单的,外汇局应按规定在“中国电子口岸—进口付汇系统”中对相应的进口报关单进行核注、结案; 4、自动核销企业发生退赔:外汇局业务员可以任意指定一笔该企业符合要求的收汇数据进行冲减操作。 |
十、逾期监管
项目 |
主要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逾期监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2、《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 3、《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4、其他相关文件规定。 |
在“出口收汇监管系统”查询的相关数据。 |
1、外汇局按月清理、定期催核,签发“催核通知书”和“逾期未核销清单”; 2、对催核无结果且无正当理由的,经催核规定次数后,打印“逾期未核销移交清单”,移交外汇检查部门查处。 |
移交检查部门时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核销单复印件; 2、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3、催核通知书; 4、逾期未核销清单; 5、逾期未核销移交清单; 6、其他材料。 |
十一、已收汇未核销监管
项目 |
主要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已收汇未核销监管 |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 2、《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3、《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4、其他相关文件规定。 |
在“出口收汇监管系统”查询的相关数据。 |
1、出口项下收汇应能提供相关商业单据,并及时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2、出口单位收汇6个月后未办理核销手续或未核销收汇总量达到500万美元且无正当理由的,须向外汇局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对于福费廷等业务的涉外收入电子数据,在确认已手工录入收汇数据核销的情况下,可予以删除; 3、对无法说明外汇正当来源或收汇后长期不办理核销手续的,外汇局核销部门将移交检查部门予以查处。 |
外汇局对已收汇未核销进行重点监管,定期通知出口单位进行清理。 |
十二、出口收汇核销考核
项目 |
主要法律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出口收汇考核 |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 3、《出口收汇考核试行办法奖惩细则》; 5、其他相关文件规定。 |
出口收汇核报系统自动生成的考核结果。 |
1、考核对象为考核期内有出口收汇且应当办理出口收汇核销的出口单位; (1)出口收汇核销率达到或超过95%的,或出口收汇核销率在85%以上且年出口额在2亿美元以上的,评为“出口收汇荣誉企业”; |
1、出口收汇考核实行属地分级考核原则,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与同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出口单位进行年度考核评定工作; 2、每年3月份省级外汇局会同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上年度考核评定结果进行通报,通报范围为辖内出口单位、海关、银行和税务等部门;对年度考核评定的“出口收汇荣誉企业”和“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予以公布; 4、年度考核评定结果自评定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
奖惩措施 |
1、年度考核评定结果的通报文件; |
1、对“出口收汇荣誉企业”,在核销业务操作环节上提供便利条件: |
1、一个年度被评定为“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或连续两个年度被评定为“出口收汇风险企业”的,商务主管部门应暂停或取消其出口业务经营权; 2、其他奖惩措施由相关部门按规定执行。 |
十三、遗失单证的处理
项 目 |
主要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空白核销单挂失 |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其他相关文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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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单位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自行挂失。 |
核销单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中的海关使用状态必须是“未用”。 |
已用核销单挂失及核销单退税联补办 |
1、加盖公章的出口单位申请报告; 3、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
1、已报关出口未办理核销手续的核销单遗失的,外汇局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对核销单退税专用联进行挂失处理,出口单位收汇核销后,于三个工作日内外汇局为其签发“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补办证明”并加盖出口收汇核销监管业务章; |
核销单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中的海关使用状态应为“已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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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办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收账通知 |
1、加盖出口单位公章的书面申请; 2、涉外收入申报电子数据(无收汇电子数据的,出口单位应补申报); 3、对属于不需要国际收支申报的出口收汇,应提供出口收汇结汇水单/收账通知的出口单位留存联。若出口单位留存联同时遗失的,外汇局应审核银行出具的证实出口单位结汇或收账情况的书面说明,说明中必须注明核销收汇专用号码和资金来源。 |
1、属于境外收汇且未用于核销的,外汇局核实相关申报数据后,为出口单位签发“核销专用联补办核准件”并加盖出口收汇核销监管业务章; 2、对属于不需办理国际收支申报的出口收汇,外汇局应审核结汇水单/收账通知的出口单位留存联;若出口单位留存联同时遗失的,外汇局应审核银行出具的证实出口单位结汇或收账情况的书面说明(说明中必须注明核销收汇专用号码和资金来源)后,为出口单位签发“核销专用联补办核准件”并加盖出口收汇核销监管业务章。 |
银行应凭“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补办核准件”为出口单位补办核销专用联,并注明“补办”字样及原涉外收入申报单编号或核销收汇专用号码及收汇资金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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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报关单遗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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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出口单位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 2、“进出口货物报关情况证明”; 3、商业单证; 4、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
按《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纸质进出口报关单及相应电子底账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4号)的规定办理。 |
1对于海关报关单电子数据在存储期限内(一般为一年)的进出口报关单,直接向海关申请补发,补发的报关单左上角批注有“补办”字样,同时加盖“验讫章”; 2、对于超出海关报关单电子数据存储期限,且自进出口之日起未超过三年的进出口报关单,由进出口单位持外汇局签署意见的“进出口货物报关情况证明”到报关单原签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 |
十四、档案管理
项 目 |
主要法规依据 |
留存材料 |
管理原则 |
注意事项 |
档案管理 |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其他相关文件规定。 |
1、对于手工补录入电子数据的,留存相关纸质凭证; |
1、应定期将出口收汇核销资料整理成册,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 2、外汇局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及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核销档案保存情况进行检查; 3、核销备查业务档案长期专夹保管; 4、对超过保存期限的档案资料,外汇局、银行、出口单位可以自行销毁。 |
1、对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出口核销业务档案资料应进行分类管理,除按规定需长期保存的,其他核销档案均保存3年备查; 2、对出口收汇核销项下相关电子数据,外汇局应当保存10年。 |
十五、罚则
项目 |
主要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移交及处罚 |
1、《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3、《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 4、《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5、其他相关文件规定。 |
1、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复印件; 2、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报关单复印件; 3、出口合同及其他商业单据复印件; 4、核销专用联及国际收支申报单复印件; 5、催核通知书; 6、逾期未核销清单; 7、逾期未核销移交清单; 8、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
1、外汇局在日常核销、逾期催核监管、出口收汇考核及专项业务检查中,对发现违反出口收汇核销管理规定的,列为查处对象。 2、出口单位的违规行为包括: (1)收汇后未按规定办理核销手续的; (2)向银行虚报、错报核销单编号骗取核销专用联的; (3)因故不再经营出口业务,未按规定办理核销清理手续的; (4)使用伪造、变造的核销单、进出口报关单、核销专用联等核销单证的; (5)重复使用核销专用联的; (6)用贸易出口收汇以外的外汇收入进行虚假收汇核销报告的; (7)未经外汇局批准,即期出口项下超过报关日180天未收汇的;远期出口项下,超过在外汇局备案的预计收汇日期未收汇且无正当理由的; (8)未妥善保管或丢失核销单等有关核销原始凭证造成严重后果的。 |
1、对其他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外汇局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等处罚; 2、对违反出口收汇核销管理规定情节特别严重,逃套外汇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移交及处罚 |
1、《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3、《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 4、《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5、其他相关文件规定。 |
1、核销单; 2、报关单; 3、出口合同及其他商业单据; 4、核销专用联及国际收支申报单; 5、催核通知书; 6、逾期未核销清单; 7、逾期未核销移交清单; 8、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
3、银行的违规行为包括: (2)未及时为出口单位办理收汇、结汇或出具核销专用联,致使出口单位逾期未核销的; (3)错报、漏报、虚报收汇电子信息的; (4)对不属于出口收汇的结汇或入账出具核销专用联的; (5)重复出具核销专用联的; (7)不按规定办理出口项下退赔外汇业务的; (8)未妥善保存有关收汇单证,发生丢失及损坏造成严重后果的。 |
1、对其他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外汇局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等处罚; 2、对违反出口收汇核销管理规定情节特别严重,逃套外汇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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